昨日,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从乐清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且已向乐清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以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了。其中,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因已按规定支付职工产假工资,故该部分人员不属于申领补发对象。
为何“补发”?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法定产假期满后,还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这30天奖励假属于省人大修订出台的《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法定产假的延长。也就是说,这30天的奖励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贴。
此次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申领由单位经办人或女职工凭《乐清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补发申报表》(请到乐清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的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栏目中下载)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所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社保经办机构会将补发的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发放到用人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参保职工离职、停保或工作调动的,则由原生育津贴结算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据统计,本次补发涉及参保女职工约6200人,补发总金额达1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