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寻吟自媒体

农村居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我们为什么会对「居委会」普遍存在误解?)

很多居民朋友,其实对居委会一直存在不少误解,以为居委会就是政府的一个基层组织,具有高高在上的权力。

居委会是「居民委员会」的简称,在农村,对应「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

对于居委会,我们国家专门有一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它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义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也就是说居委会无强制执行法律或者其他工作的权利。

因此,居委会是一个基层自治性质的组织,它并无权独立行使任何政府职能。

此外,我们常听到的另一个词是「街道」,很多业主把居委会误解为了街道的下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也就是说,街道是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理解成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街道的行政地位与乡、镇相同。

街道办的工作职责主要有:「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看起来,居委会和街道办工作内容有重合的部分,但从规定上,居委应该是协助街道办理相关公共事务。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其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都是由区政府或者由不设区的市政府决定。

上述居委会中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也就是说,居委会的成立、撤销、调整是由政府决定,但是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是由居民选举产生。

以上海市松江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为例,2012年7月15日上午,该小区举行了第一次居委会换届选举大会,采取选民直接选举的方式。

选举当天,小区内设有一个中心会场和两个投票站。中心会场设在居委会二楼的居民活动中心,前来投票的居民几乎清一色是50至80岁的中老年人。主任候选人2人,副主任候选人3人,委员候选人6人,11个人竞争8个职位。

经过两小时的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居委会。登记选民400人,有效选票352张,投票率为88%,其中亲自到中心会场投票的选民134人,投出选票217张。最后,原居委会主任以314票的高票获得连任,同时产生了2名副主任和5名委员,其中3名委员是小区居民。有趣的是,3名属地化的委员均为退休老人,而其余的居委会成员都是「80后」的年轻人。

想了解更多奥园小区的这一次居委会换届改选,可参见这篇文章:《奥园往事:一个典型中产阶层移民社区的第一次居委会换届选举大会》。

这是我所知晓的关于居委会选举的唯一一个具体事例。不知为何,在此之后,我从未听说过居委会的选举。

再说回居委会本身,其工作职责范围究竟包括些什么呢?

法律明确规定了居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平时,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也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近年来,「党建引领」成为了居委会的主要工作指导方针。这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

再加上很多小区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那些真正属于居民自治范畴的事务,居委会其实都推给了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的主要工作反倒变成了重点是连接街道和业委会的「承上启下」性质的指导和监督了。

大家越来越觉得,居委会的委员似乎离我们有一些距离。这也不难理解,因为居委会委员的工资是由街道发的,他们的「boss」似乎也是居委会书记,而非小区的居民。

因此,作为街道代表的居委会书记,他的身份实际上让整个居委会已然变成了「街道的代表」。

因此,大家对居委会存在我文章开头处讲的那些误解,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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