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安烈士鲍永清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终于发放到位。这是我县首个按照民政部新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进行优待抚恤的烈士,获“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38万元。
2014年2月1日中午,淳安县汾口镇宏鲍村因村民上坟燃放爆竹不慎引发森林大火,该村村民鲍永清同志在山林受到大火威胁的时候挺身而出,为保护集体财产光荣献身。2014年2月,淳安县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分别授予鲍永清同志为“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追记三等功一次)和“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称号,2014年7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准,民政部追认鲍永清为革命烈士。
为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新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鲍永清烈士遗属可获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38万元。(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此外,为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和参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县民政局还将为鲍永清烈士遗孀和正在上学的儿子进行定期抚恤补助,即每人每月965元,并随全国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